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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

来源:闵府规发〔2020〕5号

发布时间:2022-11-0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区政府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南上海高新智造带建设任务,统筹区内各类创新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着力推进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4+4”重点制造业产业领域以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订产业政策意见如下:

一、鼓励优质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壮大

(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园区。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技术主导权的优质企业落户重点产业园区和基地,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或外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安排产业用地和相应扶持政策。

(二)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三)引领骨干企业加速发展。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骨干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5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四)扶持成长企业发展壮大。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快速成长企业数据库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对持续运营二年以上的成长企业,连续三年按位于区内的实际承租企业用房面积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或按企业新建或购买区内企业用房面积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总计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化发展。对于初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市级专精特新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创新能力

(六)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或者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实施产品创新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实施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集成投入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在区内建立研发机构。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分别给予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最高250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含内设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发展

(九)鼓励高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创新。对获得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市级部门扶持金额给予1:0.5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市级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市级部门扶持金额给予1:0.5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项目,按照国家、市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列入国家、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和产业发展。对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人工智能重点项目、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示范项目或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区的建设主体,根据市级扶持金额给予1:1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区级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按项目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经评审通过,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积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区产业统计平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人工智能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成长性奖励。

(十二)加快推进协同创新产业发展。对入驻“一体多翼一基地”的协同创新企业,经综合评审通过,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累积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民营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获得军民结合军事合同并完成市级备案的,给予合同金额5%的资助,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市支持的协同创新产业专项扶持项目,按照国家、市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创建各类产业发展载体。对获得国家、市级授牌认可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等类别产业发展载体和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公共服务功能平台,经评审通过,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推动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入驻闵行。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组织或产业协同创新联盟入驻闵行,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其实际租用的办公用房连续三年给予5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举办产业行业重大活动。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园区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产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且获得区政府认可的公益活动,经评审认定,对主办方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给予事后扶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50万元。

(十六)强化政府服务保障。加强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建立精准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推动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扶持政策落地,依法依规对引进、落地、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实施全链条服务。

五、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中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的各类市场主体(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政策与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一企业一个执行周期内只能享受一项投资类政策。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涉及的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和审核。

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对提供虚假、伪造材料进行申报等情形的,以及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等平台内具有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或取消其获得奖励或扶持等资格。

建立政策监督和评估机制。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重点园区需对企业进行初审,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委研究室等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本政策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委承担。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本政策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

闵府规发〔2019〕1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工作要求,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移转化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鼓励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对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的,经评审,给予平台一定的启动经费。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2.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购买关键重大的进口设备,给予其购置费用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10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企业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3.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符合闵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对在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创孵化平台,每年按考核等次给予50—400万元的服务绩效补贴。

二、大力扶持初创企业发展

4.支持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区级立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5.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区创业。对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本区创业的,对该企业成立后前三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按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6.深化科技创业公益基金扶持。根据闵行科技创业公益基金运行实际情况按需追加区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按照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运行机制,继续开展基金扶持。

三、支持科技企业成长壮大

7.支持优质科创企业发展。优化优质科创企业的发现培养机制,给予“闵行区科技创业新锐”企业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5%,或连续三年年度租金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8.积极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鼓励和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9.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聚焦闵行重点产业领域,对企业实施的区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给予80-100万元的资助。对推进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民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示范应用的区级民生科技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按上级资金的10%给予资助,其中承担国家级科技创新计划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承担市级科技计划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0.鼓励发展研发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对新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市级、区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300万元、50万元资助;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含内设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11.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常态化组织开展创新挑战赛,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精准对接和产学研合作,对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立项项目给予20-4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建站企业最高30万元资助。

12.鼓励实施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本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为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展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50万元。对企业承接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的3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或符合闵行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发展科技专业服务

13.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落地,对新引进的机构为本区企业提供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的,按其服务绩效给予机构一定的房租补贴,机构落地前三年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每年每家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区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对交易服务费用给予50%、最高50万元的补贴。

14.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每项给予一次性800元和5000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6000元;对获得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和个人,每项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资助;对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项最高4万元资助。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国家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市级按上级资助给予50%匹配。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15.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对获得科技金融信用贷款的企业,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给予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对企业通过科技金融信贷发生的担保费和保险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16.鼓励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5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本区登记的民非组织,户籍、居住证在本区的个人,科技成果在本区交易服务平台上交易的区内外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同一项目按国家、市、区级相关规定操作,就高不重复。对聚焦本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区科委加强对政策资金的监管。建立闵行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申报区级各类科技政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受邀担任专家评委采取信用承诺制,签署信用承诺书,记录违背承诺的失信信息;对列入“市诚信黑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予政策的申报及扶持。

(三)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有效期从2019年3月31日到2024年3月30日。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