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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 见》(国办发〔2015〕87 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沪委发〔2016〕19 号) 精神,保障和提高本市优秀博士后人员待遇水平,使他们在站期间 专心、安心从事科研工作,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加快推进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本市目前以博士后保障型资助为主的政府投入模式, 实施市级财政、设站单位共同投入的本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超博”计划)和博士后保障型日常经费资助计划并行 的资助模式。
二、经评审入选“超博”计划的博士后人员,由上海市促进人 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 15 万元、共资助 2 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设站单位对获得此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不低于 1:1 的配套 经费资助。
三、对“超博”计划申报当年度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 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 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博士后人 员,经设站单位推荐,直接列入“超博”计划资助,由上海市促进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 10 万元、共资助 2 年的标准予以资 助。 对先入选本市“超博”计划,再获国家“博新”计划资助的博 士后,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博士后人员的 在站情况和培养质量,设定每年“超博”计划新入选规模,并保持 适度增长,逐步实现市级财政对当年新入选资助人数达到上一年度 本市博士后进站人数的 30%左右。
五、“超博”计划资助对象申请人须为申报当年度 1 月 1 日及以 后进入或当年度拟进入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定向委培、现役 军人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六、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道德和综合能力;
(二)人事关系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
(三)申报当年不满 36 周岁(计算到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四)须依托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申请,资助期 内不得变更合作导师。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一)在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中 从事研究工作;
(二)在本市重点支持的宇宙起源与天体观测、光子科学与技术、 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与计算科学、脑科学与人工智能、 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量子科学、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新 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大数据等人才高峰建设重点领域从事研究 工作;
(三)研究能力突出,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为上海五 个“中心”特别是科创中心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本市认定的高峰人才团队和上海领军人才团队等高层次 人才团队中从事研究工作;
(五)在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 士学位后,在列入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的设站单 位或设站学科中从事研究工作;
(六)在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 博士学位后,在列入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设站单位中从事研 究工作;
(七)申报年度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进站后,获得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一等资助)一项 及以上,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 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八)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 级学科)研究。
八、拟进站人员申报“超博”计划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在资助计划下达当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进站手续且人 事关系转入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 研究计划;
(三)拟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申报时须已取得博士学位论文 答辩决议书。
九、下列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已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 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和派出项目、“中 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支 持计划的博士后人员;
(二)已列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 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本市综合性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 员;
(三)已列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师资博士后培养项目的博士后 人员。
(四)上年度参加“超博”计划评审未入选、且尚未进站的人 员。
十、工作流程
(一)下发选拔工作通知 按照当年度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上年度各设 站单位博士后招收情况,结合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绩,依据“突 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确定各设站单位申报计划数,发布当年 度“超博”计划选拔工作通知。
(二)组织申报 设站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博士后进行申报; 在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可经基地 推荐向所在流动站提出申报。
(三)开展遴选 设站单位开展合作导师推荐和专家遴选,单位内组织公示,并 依据当年计划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遴选推荐材料。
(四)专家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设站单位报送材料,经相关专家评 议后,差额确定“超博”计划资助人选。
(五)公示资助 对拟资助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开展资助工作。
十一、设站单位对“超博”计划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 用,原则上按月发放。资助经费可从博士后进站之日起予以发放。
十二、“超博”计划资助经费及配套经费可用于发放博士后的工 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缴纳社会保险。
十三、设站单位应对纳入本市“超博”计划的博士后科研工作 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将创新型科研进展和成果作为中期和出 站考核重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对资助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考核督查,重点关注资助配套和博士后培养成效,并将考 核督查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资助计划数的依据之一。
十四、对于未能按期办理进站手续的拟进站人员,资助下达当 年 12 月 31 日前由设站单位将资助金全额退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且不得再申请上述资助。
十五、对于在资助期内办理退站的博士后,由设站单位将结余 资金退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对在站期间触犯刑律、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私自出国 3 个月以上、擅自离开博士后工作岗位 30 天及以上,或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经调 查核实后由设站单位追回其全部资助,并退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
十七、已获得本市“超博”计划资助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十八、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本市高峰人才及其 团队核心成员、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当年从国外招收的博士后科研 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不占各单位申报计划指标。具体评议办法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另行制 定。
十九、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