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江示范区外籍人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加大吸引外籍人才力度,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张江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33号)、《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落实“上海出入境聚英计划(2017-2021)”有关出入境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8〕37号)及《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20〕22号)结合上海科创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机制,加快推进移民实践基地建设,积极发挥国家移民政策在张江示范区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取便利化移民政策在张江示范区先行先试,促进海外优秀人才集聚,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产业集聚人才的良性循环。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个分园。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注册地在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外籍人才。

  第四条 申请事项

  (一)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出具推荐函。对符合认定标准(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外籍知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推荐函,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同时缩短审批时限。

  (二)为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出具证明函。连续工作满 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 6个月的外籍华人,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三)为顶尖科研团队外籍核心成员申请永久居留出具证明函。张江高新区内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首席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可推荐并担保其科研团队中不超过 6名外籍核心成员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四)为全球外籍优秀毕业生申请永久居留出具证明函。国内重点高等院校或境外知名高校毕业后 2年内来张江高新内用人单位工作,且连续工作满 3年的外籍毕业生,且工作情况、纳税记录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经聘用单位担保推荐,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五)为外籍人才申请兼职创新创业出具证明函。在张江高新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且在张江示范区内兼职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备案担保,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可以兼职创新创业。

  (六)为上海高校留学生兼职创业出具证明函。在上海高校就读,并有意在张江高新区内从事兼职创业的外国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可以推荐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在张江高新区内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

  (七)为用人单位聘雇或邀请的外籍人才申请口岸签证或变更为人才签证出具证明函。由张江高新区内单位聘雇或邀请的外籍人才,未持签证来华的,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函,可持相关证明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八)为外籍高校毕业生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出具证明函。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张江高新区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留学生;或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拟在“双自”区内用人单位工作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函,可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流程

  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分园管理机构初审,张江高新区管理会审核、出具推荐函(证明函)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附则

  上海科创办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籍人才办事指南》。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由上海科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