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策源力,营造好生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4-22 来源:上观新闻

记者从正在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1日起施行。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表示,这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一件大事、一个里程碑,是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上海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

力求体现三要求,共59

市科委主任张全表示,在制订思路上,《条例》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要求。

一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明确政府部门(推进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

二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条例》明确建设目标、关键举措、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能够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尚不具备细化条件的,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支撑。

三是突出上海基础和特色。要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基础较好等优势,进一步推进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厚植上海科技创新优势。

《条例》共959条,其中,总则和附则两章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实施主体和时间;第二章、第三章体现了创新主体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的制度需求;第四章明确了聚焦张江,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载体和引领性力量;第五章重在激发创新人才动力和活力;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提出了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保障。

有五大亮点和创新点,率先立法

据吴清介绍,《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最突出的体现为:

一是注重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完善科学研究布局,优化科学研究政策导向、发展机制和环境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布局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以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在布局方式上,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

二是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注重创新主体的培育,通过在创新市场培育、社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做减法,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动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是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条例》对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明确了相关制度,《条例》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五是注重创新载体的建设,通过聚焦张江,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带动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策源能力

《条例》旨在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强化创新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生态

《条例》还旨在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三是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三是强化科研信用管理与科技伦理监督,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四是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作者:俞陶然 黄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