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正文
【部门解读】关于《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3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等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总体考虑

  

  在制度设计上,重点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管什么。对“科技信用信息”作出界定,并分类列举,便于实践操作。二是明确谁来管。市科委作为科研诚信工作统筹部门,负责全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三是明确怎么管。对信息的归集、使用、权益保护等,作出制度安排,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4条。除总则、附则外,主体内容为信息归集、信息使用、权益保护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科技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科技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在科研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其中,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科技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根据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为便于实践操作,相关条文对具体要记录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列举。

  

  2.明确相关职责。市科委负责全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出制度,建平台,协调推进全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相关部门、单位负有信息报送、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奖惩、保护主体权益等职责。

  

  3.明确信息归集要求。分情形实现信息归集全覆盖:市科委、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在沪科研事业单位,将日常管理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进行汇交;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日常管理、服务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进行汇交。

  

  4.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分两种情形,一是对于社会公众,允许凭有效身份证明查询自身信息,也允许凭有效授权证明查询他人信息。二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管理机构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5.明确奖惩规则。明确守信激励的措施,包括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对象等。对于失信惩戒,为了体现惩戒措施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一般失信,采取约束措施,包括列为项目管理的重点监督对象,列为信用风险警示对象等。二是对于严重失信,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取消项目的申报资格、取消科技奖的被提名资格,取消担任咨询评审专家资格等。

  

  6.明确异议程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为异议者提供救济手段,并规定了收到异议后的处理程序。

  

  7.明确信用修复程序。为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办法》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可进行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的4项条件以及相关单位收到修复申请后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