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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27

  2018年5月,市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本市功能型平台建设予以指导和规范。由于试行期已满,现对其内容进行了相关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在“中国上海”、“上海科技”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本办法修订的背景

  

  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是促进技术研发与转化、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边探索、边研究”“以建促研”的原则,抓紧推进功能型平台立项和建设工作的同时,深入调研和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前期工作成效,研究适合上海功能型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管理办法》作为探索期的基本制度和指导纲领,对于明确本市功能型平台定位、统筹市区两级政府资源、探索有效管理运行模式、培育区域创新集群,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支撑了已启动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运行。与此同时,随着功能型平台工作不断深入,市场运作、国资监管、财政资助、人员激励等一系列问题和考验持续涌现,亟待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加强工作协调,凝聚各方共识,提升运行效能。

  

  二、主要的修订原则和目标

  

  《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把握了如下原则:

  

  一是对照国家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予以系统谋划和布局。对照科技部关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定位,功能型平台将进一步优化功能定位与边界,主要聚焦技术创新、中试熟化、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等功能,坚持非营利理念,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不与高校争学术之名,不与企业争产品之利,并据此开展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实际建设运行和评估中突出的市场化程度、国资代持股权、市区两级政府协同、人才激励等关键问题,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聚焦关键环节,开展深入研究和分析,同时积极借鉴其它省市创新做法,形成解决思路和制度安排,在资源服务上有效集成,在监管上放权松绑,更加注重依托市场和社会力量,引导功能型平台发展。

  

  三是注重协调服务。发挥市级功能型平台建设推进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功能型平台多部门会商机制,调动多个部门的积极性,统筹更多优势资源,解决问题和困难,引导功能型平台与产学研机构、园区、资本等紧密对接,持续加强市场化运作和核心能力建设。引入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长三院”),建立由推进部门、长三院和区级政府组成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力求形成第三方、专业化的服务与保障。

  

  三、主要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主要的文件依据为《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号)。

  

  四、办法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是什么?

  

  面向本市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建成一批服务支撑能力强、运行机制新、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和区域辐射力的功能型平台,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增强重点产业和地区创新策源能力,支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承建功能型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聚焦本市产业创新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依托相关优势科研单位的原创科技成果和科研基础,牵头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中试熟化,且具备在未来三至五年内产业化落地的可能。

  

  2、具有较强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能力,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国际国内领先的工艺平台、中试线、检测平台、数据标准库等。

  

  3、领军人物长期从事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和转化,熟悉所在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和产业化规律,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4、拥有专职的研发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

  

  5、平台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管理运行机制灵活开放,具备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企业化运作:功能型平台由各相关单位出资成立运营公司,建立相应公司治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鼓励功能型平台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社会融资等方式,取得服务收入,逐渐实现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

  

  2、合同式管理: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功能型平台,采取合同式管理。功能型平台运营公司与各相关方面签署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任务、资金投入、评估考核指标等,按合同协议推进功能型平台建设。

  

  3、非营利属性:功能型平台应当按照公共科研和非营利原则,保持行业中立性,注重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级和水平。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当事先约定在建设周期内不得分取红利。

  

  4、国有资本金代持管理:功能型平台如涉及国有资本金代持,代持股份不纳入国资委对代持机构实际支配的股权管理范围,在第一轮建设支持周期内,相应经济行为原则上按平台运营公司注册资本原值进入取得相应股权,并按原值退出,免予评估备案和进场交易。区级配套支持的建设资金和非国资委出资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功能型平台建设发展的国资管理,可参照执行。

  

  资本金代持机构原则上不干预平台运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可以不根据出资金额和股权比例要求相应的董监事席位和股东会控制权;但对于违背功能型平台发展定位、战略方向的事项,经报推进小组审议同意后,允许进行一票否决。

  

  5、适用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功能型平台适用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规定,享受成果转化、税收优惠、人才计划等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六、新旧政策有哪些不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4条,优化完善的内容涉及四个方面:

  

  (一)优化功能定位和建设流程

  

  一是优化功能型平台定位和目标表述,是专注于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的企业化运作、合同式管理、非营利属性的新型研发机构。二是优化建设流程,新增在未来3-5年内产业化落地、市场化运营团队等条件;强调推进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培育支持责任;鼓励功能型平台通过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国家项目申报等方式,实现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

  

  (二)优化部门分工和专业化管理

  

  一是市级层面的平台推进小组新增上海科创办、长三院等成员单位,以协调更多部门资源,解决平台建设运行中的实际困难,明确各部门、所在区政府、国资代持机构的工作职责。二是引入长三院对功能型平台开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管理。

  

  (三)优化国资代持管理与财政投入方式

  

  一是新增国有资本金代持管理,明确代持股份不纳入国资委对代持机构实际支配的股权管理范围,原则上第一轮建设周期内按原值退出,免予评估备案和进场交易。区级配套建设资金和高校院所参股可参照执行。二是细化财政支持方式,市级运行资金增加后补助方式,细化财政资金“负面清单”和投入“退坡”制。原则上从第二轮支持周期起退坡,具体依评估情况和运行绩效,由协议约定。

  

  (四)优化考核评估与政策优享

  

  一是优化考核评估指标,新增平台带动产业发展及区域集聚,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平台自筹经费、市区两级政府配套支持等指标。二是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通过考察平台的履行合同和预期指标完成情况,将评估等级分为A、B、C三类,根据相应结果采取全额拨付、部分拨付、核减拨付、暂缓拨付运行资金予以督促。三是明确功能型平台适用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成果转化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人才计划等科研事业单位相应政策。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有哪些?

  

  无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有什么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