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沪科规〔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智库和各类平台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有关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智库建设管理、科研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基地建设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是上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较为丰富的软科学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各类调研以及相关专题研究的软科学研究市级平台。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遵循软科学研究规律,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和基础,聚焦国家和上海重大战略需求,紧密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面向科技创新重要领域和重大前瞻性问题,开展持续深入的专业特色研究,完成各项软科学研究任务,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努力为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追求卓越”的基本原则,通过基地建设有力提升上海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加快培育一批国家和上海亟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科技创新智库,着力打造上海软科学研究品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批准设立,主要依托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主体设立。鼓励基地联合具有较高软科学研究能力的机构或团队开展交叉领域研究,鼓励和支持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五条  市科委是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二)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指南,批准基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确定软科学研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基地综合绩效评估,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审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负责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指南;

  

  (二)负责软科学研究基地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与信息共享,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相关研讨、培训与科普等工作。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基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审查和日常监管;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相适应的科研、财务、诚信及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计划,在研究场所、基础条件及设施等方面落实基地建设运行的配套及保障条件,推动成果转化与应用;

  

  (四)建立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年报制度,按要求编报软科学研究基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五)及时报告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服务政府决策。面向重大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软科学研究,承接临时性、紧迫性研究任务;

  

  (二)培育研究团队。吸引和集聚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软科学研究青年人才,建设专业突出、结构合理、团结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三)打造创新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集聚优势软科学研究资源,加强力量整合,提升基地影响力,打造基地品牌。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

  

  (二)软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较高的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良好的声誉,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软科学或决策咨询类项目;

  

  (三)软科学研究基地应当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研究团队,从事软科学研究的聘用(含双聘)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拥有5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并保持基本稳定;

  

  (四)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基础扎实,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重大软科学研究任务;

  

  (五)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市科委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软科学研究需要,编制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统一部署基地申报工作。各申报主体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根据申报情况,市科委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基地的评审工作,重点考察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方向与特色、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人才队伍能力与结构、基地建设规划、承担单位的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情况。

  

  (三)对于申报主体为上海市重点智库研究团队或在上海市社科创新研究基地、上海高校智库、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基地等评估中结果为“优秀”的,将作为申报的优选条件。

  

  (四)评审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和处理申诉。根据公示结果,经市科委批准,将拟建软科学研究基地列入“上海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序列,并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的考核与评估坚持以成果质量、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力为导向,建立健全用户评价、同行评议、社会评估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软科学研究基地开展综合绩效评估相关工作,以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其结果将作为资助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估以基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等为主要依据,重点考察基地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建设成效,包括研究方向与特色、研究成果与转化应用、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与品牌影响、承担单位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用户满意度等。

  

  评估结果分为四类:“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基地,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基地资格。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基地,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委对评估工作中违反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的行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对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给予分类资助,并在支持额度上向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软科学研究基地倾斜。“后补助”资金由基地建设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直接用于支持和保障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各项研究活动和运行。软科学研究基地须围绕自身建设计划和目标任务提出研究选题方向,并开展各类研究活动。

  

  第十六条  加大对软科学研究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政产学研用协同研究支持机制,畅通基地资源与政府决策需求对接渠道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决策咨询服务支持和供给体系。

  

  支持软科学研究基地开展基地建设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基地根据研究需要设置首席专家、外聘专家,开展研究团队联合培养和人才交叉锻炼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市科委将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资金、不再列入基地序列等措施,并将相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科技信用记录:

  

  (一)不按期开展研究,未经同意终止基地建设的;

  

  (二)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基地承担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未提供基地建设重要保障的;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的;

  

  (五)违反保密和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政策修改】

关于修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科规〔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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