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4

沪科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创新发展,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和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推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根据《关于本市推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建设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长三角国创中心”)是落实国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长三院”)是承担长三角国创中心建设运营任务的主体。为落实《关于本市推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长三角国创中心建设,支持上海长三院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上海长三院作为长三角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以推动创新要素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为抓手,以提供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任务,构建集创新资源、技术需求和研发载体于一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助推长三角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


  二、上海长三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其实施依章程管理、预算+负面清单、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由院长组建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负责长三角国创中心的战略规划、领域布局、创新资源集聚与优化配置、科研组织、一体化制度建设以及日常运营等。上海长三院可以通过设立公司和基金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上海长三院运营管理团队拥有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和资产运营处置权,推进深化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的体制机制。支持上海长三院及其研发载体实施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管理模式,实行同行业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薪酬制度。


  上海长三院运营管理团队拥有以下自主权:内部机构设置、专项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与激励、设备采购,所属独立法人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


  四、支持上海长三院在本市遴选、培育建设专业研究所等研发载体,探索多种建设机制与运营模式。


  授权上海长三院服务管理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下简称“功能型平台”),通过绩效评价的方式支持功能型平台的运行发展。允许上海长三院参与设立“多元投入、团队持股”的运营公司,提供专业化的平台运营服务,推动形成功能型平台承建方与运营方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安排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上海长三院和研发载体的建设运行,资助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培育发展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专项经费年度结余不收回,转下年度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上海长三院及其研发载体自主处置。


  六、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上海长三院探索匹配支持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研发载体、境内外创新机构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允许上海长三院采用拨投结合模式,对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先期给予经费支持,待项目启动融资时按估值取得相应比例股权,并适时退出;项目研发实施周期结束时,未获得市场化资金支持的,项目结题并验收,上海长三院按约定保留将项目资金转换为股份的权利。支持上海长三院与境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实施研发项目,在境内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孵化器等机构;对上海长三院及其研发载体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市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七、支持上海长三院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对在上海长三院及其研发载体工作的人才,积极落实国家及上海市相关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海长三院及其研发载体取得的财政拨款,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


  九、建立健全市区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区共同推进长三角国创中心建设,为上海长三院布局建设研发载体、拨投结合支持重大项目等给予资金、空间、场地、人才引进等配套支持。


  十、上海长三院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性评估的考评机制,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科技探索性强、创新风险性高的业务活动,上海长三院已经履行注意和勤勉义务,仍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当认定其为尽责。


  十一、本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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