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7

  沪科合〔202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互联互通,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共享利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2日


  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互联互通,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共享利用,加快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政策衔接与联动,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和协同创新生态,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营造更高效、开放、有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创新创业。紧紧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以高质量服务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引导各类创新要素服务创新创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坚持地方为主实施。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三省一市加强统筹协调和规范引导,转变政府职能,放管结合,充分激发科技创新券政策效力和特色优势。


  (三)坚持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政策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深化长三角科技资源高效流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机制建设,有序扩大长三角科技资源一体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总体目标


  至2025年,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政策实现全域互联互通。功能型、网络化、智能化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科技资源共享能力不断深化、科技服务供给质量显著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明显提高,在跨区域政策协同、创新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等机制探索上形成可推广的经验,为在长三角形成集聚资源、推动增长、鼓励创新、供需互促的技术要素统一市场提供支撑。


  四、重点任务


  (一)分类推动科技创新券政策发展


  长三角各地方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运行机制,保障科技创新券政策与长三角科技资源的有效衔接,推动科技创新券发挥效益和长效运行,实现省级层面的资源互通,政策联动。


  鼓励科技创新券政策基础成效较好的地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互联网+”、共享经济等,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制度,加大经费投入,推动建立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科技创新券工作体系,拓展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鼓励初步开展科技创新券政策的地区,优化方案和完善制度,加快科技创新券政策推广实施。鼓励基础薄弱的地区,在高新区或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在探索总结经验基础上,有序扩大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施范围。


  (二)推进科技创新券政策互联互通


  三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支持长三角各地区科技创新券政策互联互通,按照三“统一”、三“灵活”的原则,推动服务机构互认、服务内容相通、服务平台互联,分步实现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


  三“统一”包括:支持对象方面,鼓励地方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券实施发放的主要对象;支持范围方面,确定科技创新券共性使用范围,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购买创新所需的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等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不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的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不支持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活动;在平台支撑方面,依托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联通各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强化资源共享和数据互通,搭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


  三“灵活”包括:在服务机构方面,地方自行设立机构纳入机制与标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确定的原则遴选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在使用额度方面,地方自行确定企业可申请及兑付科技创新券的额度上限,建立“少量多次、按需使用、限额申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机制,科技创新券兑付金额不应高于企业实际总支出;在兑付方式方面,结合科技创新券可“预先发放、事后兑付”的特点,各地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创新券资金管理机制。地方自主决定采取通兑模式(即事前补贴:企业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科技创新券方式兑付给服务机构)或通用模式(即事后补贴:企业先期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


  (三)提升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效能


  提升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的信息化协同与智能化服务水平。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与各省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联动,加快建立长效的科技资源数据汇聚机制,推动三省一市科技资源池共享共用,实现与各省市科技资源平台的资源联通;加快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资源的互认机制和标准,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优质服务机构资源库;持续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增强科技服务的便捷性;加快建立服务数据汇交功能,实现与各省(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为各地方科技创新券的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跨区域互通,以及国家对地方科技创新券工作数据统计和考核评价提供支撑。


  (四)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保障体系


  三省一市应健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政策的服务保障机制,实现政策、资源、市场的有效联动。在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发挥效益的前提下,设计简单易行的使用和兑付流程,提升跨区域使用的便捷性,缩短兑付时间,减少企业或服务机构的资金占用。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尊重创业创新规律,通过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建立服务驿站等方式,建立起一支稳定的服务保障支撑队伍,切实解决科技企业在创新创业中面临的各种服务需求及政策问题,保障科技创新券政策的操作性与便利性,提升企业创新效能,实现产学研用各方的紧密配合。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制度框架,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下,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专题推进组(以下简称“专题推进组”),负责日常协调实施。专题推进组应加强对长三角各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指导与服务,逐步建立省市区(县)联动的工作体系,切实推动科技创新券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服务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评价激励


  三省一市应充分调动所辖地区以及相关单位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积极性,支持各地区根据各自科技创新券实施成效制定配套激励措施,对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予以奖励,激发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三)加强宣传推广


  专题推进组应定期组织长三角各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交流研讨等活动,依托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各类科技媒体等,加强政策宣贯,加大典型经验模式的宣传推广,形成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健康有序发展的氛围。


  (四)加强诚信监督


  三省一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加强风险防范,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流程管理,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团队和机构,查实后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加强信息互通,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