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7-11-20
沪科〔2017〕423号
  
各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过程管理,推动所属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市科委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所称所属事业单位指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且和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事业单位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原则)  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所属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
  
  (二)科学合理原则。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积极稳妥地编制支出预算,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杜绝预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所属事业单位应考虑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在确保单位工作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发展需要,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四)绩效导向原则。所属事业单位应落实管理职责,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加大绩效目标管理力度,加强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积极实施绩效导向的绩效评价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主体责任)  各所属事业单位是预算编制、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预算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直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职责)
  
  (一)市科委。市科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审定、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各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汇总审核和统筹管理本部门预算。
  
  (二)所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科学规范编制预算,负责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严格地执行预算。
  
  (三)上海科学院。上海科学院(以下简称“上科院”)受市科委委托,负责统筹安排并审核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上科院系统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包括上科院系统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预算调整审核、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市科委的统一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制度,细化管理职责,加强对上科院系统事业单位的管理,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承担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七条(编制内容)  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的政府性收入(简称“八项收入”)、事业收入、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属事业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测算预算年度的各项收入来源。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构成;项目支出由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构成。
  
  (三)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编制的支出预算。
  
  (四)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所属事业单位应准确选择本单位预算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准确使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收入预算

  第八条(收入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八项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按规定上缴国库。
  
  事业收入是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教育收费收入是指经国家批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事业单位的教育收费作为本单位的事业收入,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补助收入、八项收入、事业收入、教育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第五章  支出预算
  
  第九条(支出预算)  所属事业单位年度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由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定额,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人员经费预算。
  
  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和工资外收入的分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其中可以按单项量化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编制预算;不能按单项量化的支出,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提出立项申请,经本单位集体决策通过后,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一)经常性项目。指所属事业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又分为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和其他经常性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是指所属事业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经常性项目是指具有普遍性且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抚恤金、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等。
  
  (二)一次性项目。指除经常性项目之外,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其职责发生的支出。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一次性专项须事先征求市科委相关处室的书面意见;纳入板块管理的一次性专项,还须征求板块牵头单位的书面意见,由市科委审核。
  
  新购价格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项目,须先经过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评议,市科委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纳入单位当年预算。
  
  信息化项目须经市科委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小组评审,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纳入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待分配预算)  为确保事业的发展,市科委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在预算总额内留出一定比例的待分配预算,一般不超过项目支出预算的3-5%,以保证各类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对资金的需求。
  
第六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定义)  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编制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
  
  所属事业单位是本单位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项目信息,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四条(入库管理)  编制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前,要完成项目的储备入库工作。入库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内容、合理的预算需求。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论证后编报项目,实时或定期上报市科委,经评审通过后纳入预算项目库,作为预算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年度预算批复后对不符合有关政策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已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等,要及时清理退出。跨年度实施项目,未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预算备选项目,清理后保留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进入以后年度项目库。

第七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编制程序)  所属事业单位依托财政业务处理系统,根据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和财政支出标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规范会议费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年度预算。
  
  (一)一上。所属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形成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科委。
  
  市科委审核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形成市科委行政事业费预算“一上”建议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经主任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
  
  (二)一下。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市科委确定各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控制数,并下达至各所属事业单位。
  
  (三)二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控制数,调整完善年度预算。市科委审核汇总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后的预算,形成市科委行政事业费预算“二上”建议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经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
  
  (四)二下。市财政局根据人大审核结果将部门预算批复至市科委,市科委将预算批复至所属事业单位。
  
  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数,按照“确保稳定、维持运行、保证安全、兼顾发展”的要求,合理合规安排经费支出。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总体要求)  预算调整主要包括:已批复预算总额内调整、待分配预算使用和预算追加。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如确有必要调整,要依据充分、理由合理、说明翔实、测算准确。
  
  第十九条(调整程序)  预算总额内调整包括项目调整、指标调整、明细调整。
  
  (一)项目调整。指一级项目内容的变化或金额的增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视作一级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每个项目只能进行一次项目调整。
  
  单个调整项目原批复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且调整金额比例在50%及以上的,所属事业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市科委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调整预算并在预算编审系统中调整相关指标。
  
  单个调整项目原批复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或调整比例未超过原项目预算50%的,所属事业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市科委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正式调整预算并在预算编审系统中调整相关指标。
  
  (二)指标调整。指一级项目内容和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其二级项目构成内容的变化或金额的增减,以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支出功能科目等构成预算指标的要素变化。
  
  所属事业单位书面提出调整申请,在预算编审系统生成指标调整单,市科委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调整相关指标数据。
  
  (三)明细调整。指二级构成项目内容和金额不变,以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支出功能科目等构成预算指标的要素不变的前提下,其三级明细内容的增加或减少并相应修改已有的明细数据。
  
  所属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审系统中直接申请,自动生成明细调整单,市科委经市财政局审批后,调整相关明细数据。
  
  第二十条(待分配预算)  待分配预算主要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政策,以及年初难以预计的支出需求。
  
  (一)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所属事业单位书面提出使用待分配预算申请,市科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科委以联合发文形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待分配预算调整为正式预算,并在预算编审系统中调整相关指标。
  
  (二)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150万以下的,所属事业单位书面提出使用待分配预算申请,市科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待分配预算调整为正式预算,并在预算编审系统中调整相关指标。
  
  第二十一条(预算追加)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确须安排的新增支出追加预算的,由所属事业单位书面提出追加申请,市科委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科委以联合发文形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追加预算调整为正式预算。
  
  第二十二条(动用历年结余)  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动用以前年度预算收支结余资金,如果需要动用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章  预算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  所属事业单位应成立预算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与单位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的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考核通报)  市科委建立预算执行考核通报制度。所属事业单位应按要求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市科委,市科委每季度末将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约谈机制)  市科委建立预算执行进度约谈机制,对执行进度明显拖沓的所属事业单位,市科委将按月进行沟通提醒,要求说明情况、提交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对执行进度依然偏慢的单位,市科委将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督)  市科委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实施审计监督。市科委自行安排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项支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失信行为将计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科技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绩效管理)  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属事业单位各专项支出经费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应项目绩效目标和测算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核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比)  市科委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进行考核,对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质量高,各项编制工作标准规范的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  所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须按照市财政要求上报预算资料,按要求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一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