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8-08-27
沪科〔1998〕第229号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需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认定及制订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要求,市科委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促进尚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特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与导向的范畴、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项目,不论其所有制和发源地,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本着客观、科学、公正、简化、服务、实效的原则,根据项目不同的产业特点、不同的成果转化阶段、不同的规模,采用分级申请、评审与委托申请、评审等办法,经认定的项目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按《规定》要求,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下称“项目认定办”),受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请,并组织评审与认定。区、县政府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项目认定办”是由市科委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外资委、市财税局、市人事局、市海关等有关委办局派员组成的办事机构。由市科委负责“项目认定办”的日常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属于一个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实体(下称项目单位)或自然人。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目录》界定与导向的范畴。重点支持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凡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或领先;凡从国外来沪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届国际先进行列。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应符合市场导向、并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高附加价值及良好的经济效益,可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项目可从原有列入各类产业化计划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等单位新涌现出的自主创新与二次创新的成果转化项目及海内外来沪落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选择。
  
  第十一条 “项目认定办”可委托经认可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项目认定办”集中审定后,颁发项目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为简化申请、评审、认定的程序,以下情况将采用报“项目认定办”直接审定的方式,从简审批。
  
  1.凡列入市科委、市经委等现有各类产业化计划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各类国家级、市级科研成果奖励项目及纵向科研课题进入中试阶段的项目;
  
  2.凡区、县所属的项目单位,经区、县科委及相应有资质的机构评审通过的项目;
  
  3.经“项目认定办”授权的其它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认定办”对认定的项目,有全程督查权。凡发现项目进程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时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项目认定办”在受理申请后七天内,完成认定审批程序。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