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06)第419号
各有关委,局,集团公司,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各区、县科委:
为了全面、动态掌握本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及其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国家和本市对新产品计划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以总结经验,充分发挥新产品计划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1997)50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354号文〕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的要求,市科委将每年继续组织“新产品计划”项目跟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项目跟踪管理的范围是本市列入2004、2005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和列入2004、2005年度“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填写《新产品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表(以下简称“跟踪管理表”,见附件,“跟踪管理表”可在上海科技网站:的相关栏目中下载),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到主管部门。同时,将其电子版本(必须与“跟踪管理表”所填内容一致)发至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电子信箱zs@ssc.stn.sh.cn。
3、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跟踪管理表”,并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存档,另二份由主管部门收齐汇总后于2006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
4、“跟踪管理表”填报的内容和数据必须齐全、真实、准确,填报情况和项目实施成效将作为考核项目承担单位信誉和审查、推荐其以后再申报项目资格的重要记录。跟踪结果由市科委统一汇总、作出书面总结,并分别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和市财政局。
5、报送地点: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钦州路100号,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基地1号楼705室,邮编:200235。
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联系人:张 申
电话:64830929、64367128
市科委发展计划处联系人:叶卓麟 杨建群
电话:53822040-61302
请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务必认真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更好地落实“新产品计划”。
特此通知。
附件:《新产品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新产品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管理表
填 表 须 知
1、为全面贯彻、动态掌握本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及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使用情况,特制定此跟踪管理表。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完整填报;
2、本次跟踪管理的范围是列入2004、2005年度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列入2004年度的项目需填2004、2005年度的数据等信息;列入2005年度的项目只填2005年度的数据等信息;
3、产品名称型号及项目编号必须与“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及新产品证书一致。同一项目若既列入“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又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则相应的两个编号同时填写;
4、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选填“1”或“2”;
5、项目资金总投入指开发和生产该产品投入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6、表中“预计值”指该项目申报新产品计划时,在申报表“市场分析”栏中所填的产品经济指标的预计值;
7、各年度国家、市财政补助八项经费使用之和,应分别等于当年国家和市“新产品计划”财政补助的经费,也应等于财政补助经费在五个使用方向的经费之和;若项目未获得国家、市财政补助的,“跟踪管理表”中第三栏填“0”即可;
8、产品销售状况,从高到低按1、2、3、4、5数字顺序号分为五档,按年度选填其中某一档的顺序号数字;
9、如同一申报单位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则每个项目各填一个表,分别按不同项目名称上报,表的结构不得任意更改;
10、本表一式三份盖章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份存主管部门,另二份由主管部门收齐汇总后报送到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受理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科委审核。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