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科普大讲坛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12-01-18

沪科普讲坛〔2011〕6号

  一、申请对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学校、科研院所、区县科委(协)、各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企事业单位等。

  二、申请类别

  上海科普大讲坛(以下简称“讲坛”)分为主题系列讲座和普及系列讲座两大类。

  1、主题系列讲座:要求聚焦前沿性基础科学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民生和城市公共安全等,以上海科普大讲坛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讲坛办公室”)成员单位申请为主,在讲坛办公室直接指导下实施,全年原则上不少于12期;

  2、普及系列讲座:由申请对象分类别向对口受理单位申请,经讲坛办公室审定后举办。讲座选题可以围绕相关主题系列讲座的话题展开,可以从讲坛办公室提供的资源库(详见附件3)中挑选,也可由申请对象按需申报。申请对象需使用讲坛统一的标识自主承办讲座,全年原则上不少于100期。

  讲座资金资助方法参照《讲坛管理办法》(见附件1)。

  三、申请要求

  1、组织管理:承办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联络相关工作,在讲坛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推进与讲座相关的内容策划、宣传、观众组织、专家邀请、会务安排等各项工作。讲座信息如有变更,须提前2周告知讲坛办公室。承办单位需认真做好总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讲坛办公室,并按要求做好档案的备案归档工作。

  2、会场要求:配备音响、灯光、投影仪、电脑等设备,至少能容纳200人,并有专职会场管理人员和紧急疏散条件等安全措施。

  3、讲座会务:主题系列讲座在讲坛办公室指导下,由承办单位根据要求负责完成。普及系列讲座的承办单位自行承担所有会务工作。列入讲坛目录的单位可使用上海科普大讲坛的统一宣传标识。

  4、听众组织:由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听众参加讲座,并做好讲座信息的发布工作;也可通过讲坛相关网站等方式报名,由承办单位留下联系方式并接受社会听众预定。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向讲坛管理办公室提交观众信息统计表和简报。

  5、宣传推广:由讲坛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讲坛的宣传推广工作。各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已有的媒体资源组织宣传推广工作,并在讲座前将出席的新闻媒体单位向讲坛管理办公室通报。

  四、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填写《上海科普大讲坛申请表》,于2月6日前报送至相应的对口受理单位。

  2、经对口受理单位初审合格后,于2月13日前集中汇总至上海科普大讲坛管理办公室。

  3、讲坛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本年度主题系列和普及系列讲座项目,并于2月底发布“年度讲座目录”即举办许可通知。

  4、如有特殊情况,提前2周向讲坛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审批通过后,增补进入“年度讲座目录”。

  五、联系方式

  1、高校、图书馆协会申请对口受理单位:上海市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与学术活动中心

  地 址:上海市南昌路59号1309室(200020)

  联 系 人:刘昕卿

  联系电话:63875151-668

  传 真:53515218

  2、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县科委(协)申请对口受理单位:上海科学普及促进中心

  地 址:淮海中路1634号104室(200031)

  联 系 人:施天音

  联系电话:23112545

  传 真:63582686

  3、科研院所申请对口受理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

  地 址:岳阳路319号22号楼204室(200031)

  联 系 人:聂嫄媛

  联系电话:64334166,64310242-5128

  传 真:64314913

  4、中学申请对口受理单位: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地 址:世纪大道2000号(200127)

  联 系 人:杨  悦

  联系电话:68622000转

  传 真:68542051

  5、学会、协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申请对口受理单位:上海科技馆

  地 址:世纪大道2000号(200127)

  联 系 人:王  晨

  联系电话:68622000-8183

  传 真:68543060

  6、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受理单位: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地  址:虹桥路2216号205室(200336)

  联 系 人:沈  婕

  联系电话:62610843

  7、讲坛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人民大道200号1413室(200003)

  联 系 人:徐  杨、施天音

  联系电话:23112556  23112545

  本指南公开发布,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择优申请。

  附件:

  1、上海科普大讲坛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科普大讲坛各类申请表格

  3、2012年上海科普大讲坛部分选题及宣讲人

  上海科普大讲坛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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