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1

沪科〔202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现开展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要求

  

  1.评估对象。根据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通知中所公布立项单位,结合实际,进入绩效评估时间节点的立项单位可自主申请,过期视同自动放弃(详见附件)。

  

  2.评估材料准备。根据上海市2017年、2018年、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的建设内容与要求,撰写评估申请表,并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

  

  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1)上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评估申请表

  

  (2)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能够反映评估期内绩效的证明材料。其中“四技合同”等服务绩效证明材料应提供经技术市场办认定的合同登记编号及合同金额列表清单,以及有代表性合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等材料。

  

  3.支持金额。申请额度不超过立项单位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上海市2017年、2018年、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应专题规定的额度。

  

  4.评估标准。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包括机制创新、服务绩效、示范特色三大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示范的评估重点是科技成果披露等管理制度与服务能力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人员激励的落实情况等;其余项目的评估重点是服务绩效。

  

  评估排名前15%(含)为优秀的,按应补贴额的100%予以补贴;15%-50%(含)且不低于70分的为良好,按应补贴额的70%予以补贴。60分(含)-70分为合格,按应补贴额的50%予以补贴。60分以下为评估不合格,当年不予补贴,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5.示范特色评价标准。示范特色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而配套出台的制度性文件、创新性举措和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并出台有关制度和创新性举措。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单笔超过2000万元的技术转化/技术许可/作价投资案例。

  

  二、申报方式

  

  1.本通知公开发布。有关机构通过“上海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vc.stcsm.sh.gov.cn)网站,点击运行绩效模块(其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绩效”),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6日9:00,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16:30。市科委集中接收书面材料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至4月30日,每个工作日9:00-16:30。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一份,须签字盖章齐全。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提交书面材料地址:徐汇区钦州路100号1号楼303室。不接收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三、评审方式

  

  市科委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不安排答辩环节。

  

  四、评估结果公示

  

  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异议。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技术支持:62129099-2257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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