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指南〔20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
合作目标:支撑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创新之路建设及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高水平科技合作,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技力量。
支持领域:细胞治疗、强激光技术及应用、航运绿色低碳技术、能源深度脱碳技术、智能网联交通系统安全技术。
合作内容:合作各方通过人员交流、学术研讨、开展联合研究并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方式,推进与“一带一路”国家在科技领域高水平务实合作。建设集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知识传播和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创新合作平台。
执行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30万元。
补充说明: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与已立项支持的联合实验室研究领域重合的申报;已获本专题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专题二、“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服务平台建设
合作目标:支撑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创新之路建设及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高水平双向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
合作内容:由本市专业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服务的机构,通过与“一带一路”政府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建实体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技术转移对接或跨境孵化加速的服务平台,以组织技术供需或创业加速的对接服务活动等方式,促成技术成果转化或创业项目落地。
执行期限: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补充说明:不再重复支持已立项支持成熟服务渠道或已有在研项目的合作国别(详见申报系统提示);已获本专题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申报单位需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有效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申报单位若为企业,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a)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b)与合作外方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相互持股的技术转移。
7.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8.本指南中的“一带一路”国家具体以“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所列国别清单为准。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s://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3年1月11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