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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科罚〔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9-18
职权名称: 对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科罚〔2018〕1号
处罚事由: 实验动物生产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
处罚依据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9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市奉贤泰日镇银根养兔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 崔银根
处罚结果: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7月27日
处罚机关: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