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整改结果报告
发布日期:2021-12-29

    2021年上半年,上海市审计局对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对象包括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本部及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1年11月12日,市审计局对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进行了公告。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市科委不断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基本规范。但审计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市科委及相关单位切实履行整改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整改。


    一、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市科委高度重视专项审计调查整改工作,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情况,并对整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要求相关单位逐条对照,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整改工作采用“销号式”管理模式,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进一步修补漏洞,扩大审计整改效应。


    二、专项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1.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信息不完整的整改结果。市科委启动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和科研设备管理单位的职责,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市科委构建主管部门与科研设备管理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定点、定期检查工作机制。截至2021年11月底,未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的756台(套)大型科研设备中,有591台(套)已纳入平台,31台(套)不属于纳入范围,其余设备的纳入工作正在推进。


    2.关于研发类创新券的兑付管理不够优化的整改结果。市科委及相关单位已对研发类创新券兑付审核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了审核规则,将兑付审核周期由季度审核调整为月度审核。同时,做好创新券兑付企业及机构的诚信核查、兑付退票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将兑现审核及资金兑付情况反馈给企业及机构。市科委及相关单位还制定了“负面清单”公开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3.关于部分风险补偿准备金退出不及时的整改结果。市科委与相关单位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准备金存取周期,提高准备金使用效率。计划于2022年起按照修订的管理办法管理风险补偿准备金,进一步增强财政资金对科技信贷的放大效应。


    4.关于科技信贷产品迭代推动力度不够的整改结果。市科委加大力度推动科技信贷产品的迭代和创新,将在2022年度科技信贷产品合作协议中降低担保/保险费率,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市科委联合相关单位于2021年9月正式发布“科创助力贷”产品方案,取消了贷款担保/保险费,减少了审核环节和审核备案时间,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5.关于部分市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未完全落地的整改结果。市科委持续指导并督促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市属高校中,上海理工大学已出台《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上海电力大学在出台《上海电力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已拟定具体实施操作细则,关于机构建设费用提取使用已落实,关于人员奖励待实施操作细则出台后开始实施;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落实技术转移中心经费提取使用;上海海洋大学将在2021年底前落实10%用于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人员奖励;上海师范大学将在2021年底前修订出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6.关于试点市属高校尚未出台科研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管理制度的整改结果。2021年6月1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沪府办[2021]7号),围绕权属改革试点工作,强化政策指导。市科委将权属改革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2021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评价指标体系,以绩效导向引导相关高校院所深化落实。目前,3所试点市属高校均已拟定赋权试点改革方案及管理办法,待审批出台。


    7.其他问题的整改结果。关于个别企业孵化器缺乏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及部分在孵企业孵化时限超出规定的问题,相关的企业孵化器已关停,在孵企业已全部退出孵化场地。关于个别项目资金核拨与项目完成进度不匹配的问题,相关单位强化资金规范使用的监管力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拨付。关于个别类型项目验收评价未按规定执行的问题,市科委修订了有关项目的实施办法,确保项目验收评价按规定执行。


    三、举一反三,加强自身建设,推进长效管理


    市科委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制度的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