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团体和单位:
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上海市大众科学奖”旨在表彰奖励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此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前三届已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9年举办。第四届“上海市大众科学奖”的评选工作即将展开,具体要求如下:
一、第四届“上海市大众科技奖”获得者不超过2名,提名奖获得者不超过8名。
二、推荐者应按《上海市大众科学奖推荐表》的要求逐项填写,要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上海市大众科学奖评选试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推荐和申报,每个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三、第三届“上海市大众科学奖”评审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2001年7月上旬,评审委员会组织专业评选组进行初评,提出10名候选人名单;
2001年7月下旬,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001年8月底,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正式确定本届大众科学奖获得者、提名奖获得者候选人名单,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第四届“上海市大众科学奖”申报截止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请在此前将推荐表(一式五份)报市科协普及部(南昌路47号3401室,邮编:200020)。
现将《上海市大众科学奖评选试行条例》发给你们,请积极认真地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联系人:陈志康、杨洪财
电 话:53828569 53822040—3401
附件:“上海市大众科学奖”评选试行条例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2001年4月27日
附件:上海市大众科学奖评选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普及事业中贡献突出的人士,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大众科学奖,特制定上海市大众科学奖评选试行条例。
第二条:大众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大众科学奖获得者两名,提名奖获得者若干名。
第三条:凡本市科普创作、科普传播以及支持科普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均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第四条:大众科学奖的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凡将科学技术知识及其思想和方法的内容加工成易于传播的各种形态的作品,如文字、美术、摄影、音像作品以及演示和展览作品等,取得优异成绩;
(二)凡在科普书、报刊等印刷品的编辑和发行,或科教音像的编导和播映,或科学演讲和展览,或群众性和青少年科学活动的组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凡创立倡导、资助或促成一项科普事业或大型科普活动、成绩显著并有广泛社会影响。
第五条:大众科学奖的推荐和申报
(一)单位推荐,报评审委员会;
(二)市级学术团体或区、县、大厂科协推荐,由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三)三名以上(含三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士推荐,并经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设立大众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期不超过两届。当届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普及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大众科学奖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聘请本市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选组,根据推荐材料,由评选组逐一评审,产生若干名候选人;
(二)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选组评选结果进行复议,正式确定上海市大众科学奖候选人名单,并在《上海科技报》登载候选人的主要事迹,组织群众投票评议;
(三)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从候选人中选出两名大众科学奖获得者,其余为大众科学奖提名奖获得者。
第八条:大众科学奖获得者、提名奖获得者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分别授予证书、奖牌和奖金。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设立大众科学奖专项基金,提供大众科学奖奖金,并为大众科学奖获得者免费提供当届为期两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向大众科学奖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十条:本条例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解释,实施时,可由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