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6-19
沪科技市字(2002)第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9]273号”文的要求,各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免征营业税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必须使用市科委、市工商局联合监制的技术合同规范文本。 2、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 3、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到相关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技术类的合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下载)
上海市技术市管理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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