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第四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1-16


国科发高字[2003]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更好地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赋予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进一步推动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五"发展计划纲要》,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经专家评审,我部决定认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等23家已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运营满两年并且做出了良好业绩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名单附后)为第四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为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不断提高运行质量,今后我部将根据有关办法定期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希望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加强管理、指导并加大支持力度;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在为企业服务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真正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

第四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名单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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