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0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3-17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200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自即日起开始。请各推荐部门(单位)、推荐人掌握标准,认真做好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选择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1、评定奖项。200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将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要求实施。200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将评定科技功臣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科技功臣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工程综合技术创新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获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者组织。

  2、申报对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发明和创新成果、专利技术和产品、软件等的自然人(国籍、户籍不限)、法人。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也可以申报本市科技进步奖。

  参照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做法,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项目完成人;如有担任行政部门现职局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项目完成人,请写明该完成人在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创新点的主要贡献和理由,并由该完成人签字予以确认。

  3、评审分组。200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共设立科技功臣评审组、自然科学学科评审组和计算机通信仪电、机械和动力电气、医药与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卫生、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化工、交通运输、轻工纺织、农业林业和养殖业、土木建筑、环境保护与自然灾害监测预报、技术基础、其他等专业评审组。

  4、推荐资格。各区、县科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及集团公司,市科委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推荐本部门所属的组织和个人的候选项目。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推荐资料,按规定程序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企业、三资企业、外地在沪单位,可由企业所在区、县科委负责汇总推荐;原部属在沪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推荐;上海市科技功臣、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3人以上共同直接推荐所熟悉专业的候选项目1项。

  5、凡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候选项目,必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二、推荐材料

  1、2003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将使用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登记表,以上材料均可在上海科技网站(stcsm.sh.gov.cn)下载,也可以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领取。

  2、科技功臣奖推荐人需报送推荐材料12套(其中4套为推荐书和完整附件材料的合装本,另8套为推荐书)、一张计算机软盘。

市科技进步奖每个推荐项目需报送推荐材料15套(其中4套为推荐书和完整附件材料的合装本,另11套为推荐书)、推荐登记表2份及一张计算机软盘。如果候选项目的工作成果为产品、装置、系统等,须在推荐书中附上照片。动植物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等类项目需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3、所有的推荐书及附件必须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资料袋,并在袋上标明项目名称;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附件材料齐全并加盖公章的原件,注明“存档件”字样。

  4、各推荐部门对推荐的候选项目(人)材料应认真审核。所有推荐的候选项目(人)必须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由推荐人签名。

  三、受理单位、推荐时间与送交地点

  1、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负责受理推荐材料和承担科技成果登记。

  2、推荐材料从5月15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30日。推荐材料寄送地点是中山西路1525号1201室。各推荐部门和推荐人请在上述推荐期限内集中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按规定要求送交有关推荐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办公地点为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1201室 (邮编 200235,联系电话 64386908, 64645558-4201、4202、4215,传真 64381871)。

  四、其它事项

  1、按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推荐部门在报送材料时,每个项目应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缴纳评审费300元。

  2、各专业评审组在进行专家评审时,有可能要求候选项目进行答辩。答辩按自愿原则进行安排,参加答辩的候选项目应及时做好有关答辩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3年3月12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