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科技司、行业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及各有关协会:
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定,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经过前三届的评选和表彰奖励,对我国技术市场行业的工作起到了很强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在本行业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09年将开展第四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的表彰奖励工作,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评奖办法》(附件一)规定条件,2007年至2008年两年中在技术市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均可申报本届金桥奖。
1、我国技术市场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现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涌现了一大批从事技术市场工作的机构,如技术市场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中心、科技开发中心、各类科技开发区和各类技贸机构等,同时也培育了大批从事技术市场工作的优秀人才,如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技术评估师等。这些机构和人员都是“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的参评对象。各推荐单位均可推荐。
2、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贡献始终是技术市场工作的核心。金桥奖的设立也始终以服务于科技创新为己任,因此,在金桥奖的评审中要突出“自主创新”,要突出奖励那些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其研发和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各推荐单位应着重推荐。
二、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届金桥奖活动应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贡献。为此,本届在农业方面推荐和评奖的重点是:
1、集体奖: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①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在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成绩突出的科技管理部门;
②为推广农业技术成果和优良品种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机构、特别是常设农村技术市场、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和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③努力研究开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并大力推广应用,推动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
2、项目奖:符合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要求的、通过技术市场发展现代农业取得显著效益的优秀农业科技项目。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并已实施转化取得显著效益;
②已在农村推广应用,每年增产5%-10%以上的优良品种;
③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优秀项目。
3、个人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技术市场中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①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在加速农业技术成果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中成绩显著者;
②通过技术市场,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工作中卓有建树者;
③在农村扶贫开发中成效突出者。
三、本届金桥奖的申报名额总数不作具体规定,由各地区自行掌握,但其中有关农业方面的应占推荐总数的40%以上,并尽可能在每个地级市以下的地区中推荐一个农业方面的获奖者(集体/项目/个人)。各地区、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推荐,并对推荐名单排序,以便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推荐单位与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行业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和有关协会、及我会分支机构,作为金桥奖的推荐单位,负责向本届金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个人和优秀项目。希望各推荐单位认真核实,积极推荐,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切实担负起推荐责任,让我们为提升“金桥奖”的质量和品牌共同努力。
协会会员单位可以按照申报条件向协会自荐。由协会与该会员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商后向评委会推荐。
凡申报本届金桥奖的集体、个人、项目,均应填写《第四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请登录到中国技术市场信息港www.ctm.org.cn直接下载《申报表》),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本届金桥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并同时将电子版发往秘书处电子信箱。
申报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条件,字迹清晰。凡不符合规定者,秘书处不予受理。
五、金桥奖申报和评审过程不收取费用。
六、金桥奖奖励设荣誉证书或奖杯、奖牌。各地区和各部门可视情况自行给予本地区、本部门的金桥奖获得者颁发奖金或相关物质奖励,也可作为个人重要业绩考核指标,调资升级、评审职称等的参考依据。
七、本届金桥奖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金桥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办公室,负责本届金桥奖评选奖励活动的日常工作。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59号巨星大厦503~504室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人:王彦胡峻
电话:(010)6827050668270453
传真:(010)68270453
电子邮箱:tmac@public3.bta.net.cn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