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有异议的企业研发项目开展鉴定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9-03-09
沪科(2009)第064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你单位发来的《关于申请授权对有异议的企业研发项目开展鉴定工作的请示》(沪高新服〔2009〕第010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的指导下,对税务部门有异议的市属企业研发项目开展鉴定工作,并对各区县科技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辅导。
二、同意刻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研发项目领域鉴定专用章”。该专用章的日常用章管理由体制改革与法规处负责。
三、同意你单位2009年开展项目鉴定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并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中统筹考虑。
特此批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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