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6
沪科(2009)第522号
各区县科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开展。现将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和“2009年度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和准备,正确填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表”,并保证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各区县科委所辖区的有关申报工作须在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同时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表”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东楼305室,邮编200001)。
联系人:冯怡、王海英、肖艳萍
电话:53080900转121、185、187
传真:53085257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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