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09)第041号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科委、教育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进一步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精神和科学实践能力,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青少年科技教育社会环境,促进品学兼优的青少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上海市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市科委、市教委将联合开展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为做好本届评选活动的组织与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协办单位:应用材料中国公司
上海科技馆
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区县科委组成评选活动组委会,具体开展区级“明日科技之星”评选工作,并按照分配名额负责推荐品学兼优的区级“明日科技之星”参加市级评选活动。
二、参评对象与原则
本届活动参评对象为2010年7月前在读大学生、中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凡参加本届上海市“明日科技之星”评选的中学生,必须是经区县评选活动组委会推荐的区县级“明日科技之星”。
凡参加本届上海市青少年“明日科技之星”评选的大学生,须由本届上海市“大学生绿色大使”评选活动、“上汽教育杯”上海市高校学生科技创新作品展示评优活动组委会推荐,并经市“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组委会审核认定。以上两项大学生活动方案另发。
本届评选工作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注重学生的研究与创作过程评价。评选过程将严格执行科学的测评标准,并对学生的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等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和评定。
三、评选活动要求
各区县教育、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本届评选活动的领导,落实评选工作班子;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活动的方案和计划;要围绕科技创新、世博建设、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社会热点,组织有新意、有特色、有影响的科普系列活动。各推荐单位要在组织学生广泛参与上海市青少年创新大赛、上海市青少年未来工程师大赛、上海市青少年机械奥运竞赛、上海市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以及气候酷派绿色校园行动等科普活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的推优工作;要积极开展区县级“明日科技之星”开放式论坛,吸引更多的科技活动爱好者参与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参与上海市“大学生绿色大使”评选活动、“上汽教育杯”上海市高校学生科技创新作品展示评优活动,全面落实《上海市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四、表彰和奖励
本届评选活动设立明日科技之星、科技希望之星、明日科技之星提名奖、优秀创意奖、优秀讲演奖、优秀辅导奖、导师奖、导师提名奖、卓越贡献奖、优秀活动成果奖和优秀组织奖等奖项。组委会对评选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区(县)和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五、青少年科技人才的后续培养
根据市科委和市教委联合制定的《上海市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将对青少年学生开放已建成的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同济大学物理实践工作站、上海海洋大学生命科学实践工作站、华东师范大学化学实践工作站、上海师范大学纳米科普实践工作站、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药实践工作站、上海交通大学工程科技实践工作站等),搭建开放式、全方位的青少年科技人才跟踪培养平台,加强对品学兼优的青少年科技人才后续培养。高校、研究所及市、区(县)青少年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实施。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各区县于2010年2月27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寄送至以下地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岳阳路45号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联系人:曹晓清 联系电话:64378913、13601988427
邮编:20003
淮海中路1634号104室上海科学普及促进中心
联系人:石政 联系电话:64331342、13774241198
邮编:200031
本届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申报表以及申报的具体办法,请登录上海青少年科技教育网或上海校外教育网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2、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申报表(参评项目信息)
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申报表(个人信息)
3、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作者原创性声明
4、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专家推荐表
5、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区(县)推荐表
6、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推荐名额分配表
7、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申报项目学科分类及说明
8、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区(县)申报汇总表
9、第八届百万青少年争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填表说明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