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等34家科普教育基地具备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9-12-21

沪科(2009)第5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新闻出版局制定的《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沪科合〔2004〕16号)的规定,经相关区县科委初审推荐和我委审核,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等34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符合享受2010年度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条件。

  请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单位持本批复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享受2010年度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附件:符合享受2010年度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34家单位名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