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0

沪科合〔2010〕5号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公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科委、党委宣传部、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科发政〔2010〕137号)文件精神,通过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定开展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和推荐国家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市各单位、部门以及各类社会团体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1。

  择优推荐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3家、先进个人6名。

  二、评选标准

  (一)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紧密围绕国家和上海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良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近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紧密围绕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努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以及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截至到2009年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5年及以上。

  三、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市科委科普工作处、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市科协普及部共同组成的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小组由上述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科普工作处,承担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科委科普工作处、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市科协普及部等有关同志组成。

  各区县应联合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县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等前期评选工作。

  各部门由其内设分管科技或科普工作的处(科)负责推荐前期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初评工作。

  1、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公示对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报送评选市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由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择优选出,不另行推荐。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面向基层和科普工作一线。要特别注重专业科普团体、科普工作者,并兼顾少数民族、妇女等。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5、请各区县、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附件2)和《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3),每份推荐表另附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介绍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全部推荐材料一式六份请于2010年4月28日前报市科委科普工作处。

  五、表彰办法

  对上述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联系单位:市科委科普工作处

  联系人:徐杨

  联系电话:23112556

  电子邮箱:xy@stcsm.gov.cn

  传真:63582686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以上三个附件点此进行下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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