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跟踪及退税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0-04-2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后,特告知以下规定:

  1、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的单位,应自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次年起,每年四月底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下载并填写具有STCSM水印的电子表格,将填写完成的电子表格发到 jbzhang@stcsm.gov.cncllu@stcsm.gov.cn ,并且打印及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2)《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等汇总情况表(见附件,网上上传,书面盖章交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如不按期提供以上资料,税务部门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等汇总情况表(下载)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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