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0〕355号 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和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民政局和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纪发〔2010〕101号)和《〈关于在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纪发〔2010〕102号)的要求,结合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和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就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布置如下:
一、工作要求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懈怠思想和厌战情绪,以更加坚定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具有力的措施,在市科技党委和市科委的统一领导下,依纪依法、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特点,积极宣传发动、落实举报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强化工作督导,有效地开展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自查从宽、被查从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维护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是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内容: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次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5、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6、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7、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8、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9、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0、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1、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内容:
1、是否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是否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是否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是否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是否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是否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是否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实施步骤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8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至2010年8月15日)。
各事业单位控股企业、社会团体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结合实际,建立治理“小金库”工作机构,确定工作联系人,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细化工作节点。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思想准备、舆论支持和组织保障,鼓励群众举报和监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至2010年9月15日)。
各事业单位及控股企业、社会团体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对全面深入地本单位“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各单位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认真按实填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或“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情况报告表电子版格式和填表说明可以登陆“上海科技网站(stcsm.sh.gov.cn)点击本通知,进入后下载。
请将本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单位“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报告表”和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工作机构以及自查自纠等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盖章后,于9月30日前报送为人民大道200号810A,上海市科委条件财务处,邮编200003,并请将上述表式内容以电子版发送邮件到jinsf@stcsm.gov.cn。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阶段(至2010年10月31日)。
本次检查的重点单位是:
1、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
2、市科委所属社会团体;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单位;
4、群众举报有“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市科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前两个阶段自查的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检查选取的单位数量不低于重点单位总数的20%,由领导小组成员和所属事业单位内审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
各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和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重点检查组的工作,高度重视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重点检查将与规范单位资金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单位发票管理检查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相关资金处理外,还将建议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阶段:整改落实阶段(至2010年12月31日)。
各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按规定进行整改,抓好落实,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被重点检查的单位将整改情况于2010年11月30日前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市科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办公室。
市科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控股企业和社会团体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接受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重点抽查。
联系人:金顺发
联系电话:23112493
电子邮箱:jinsf@stcsm.gov.cn
附件:
1、国企填表说明
3、社团填表说明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