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沪科合〔2011〕5号

各区县科委:
  
  根据《关于实施2010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沪科(2011)2号〕要求,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按照《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沪统审字(2011)9号〕(见附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年报的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私营科技企业;
  
  4、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
  
  6、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7、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2、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在上述科技企业调查范围中,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统计年报的实施
  
  1、2月28日前:完成对区县科委的统一布置和培训。
  
  2、3月31日前:完成企业填报与区、县科委审核。科技企业填写年报表后,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提交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委审核。
  
  3、4月15日前:完成数据验收审核并汇总。对发现问题的区、县,限时加以纠正。4月20 日前,市科委将全市数据上报科技部及市统计局。
  
  三、统计年报的操作办法
  
  1、科技企业访问“上海科技”网站 进入“网上办事”栏目,选择“其他事项――C01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含民营科技企业统计)”,点击“在线受理”进入页面,若企业以前没有注册填报过,则需要首先进行企业注册,若以前已经注册填报过,则直接输入相关信息登录系统,进入“科技企业信息统计”功能模块,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统计年报)》(见附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填报中若有问题可及时与页面中显示的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联系;或与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联系,索取书面统计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并提交。
  
  2、区县科委使用个人身份数字证书(USB Key)访问上海市科委网上办事网站 http://www1.stcsm.gov.cn,输入密码,进入“其他事项――C01 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含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栏目,选择“2010年度之后”进入系统的“科技企业信息统计”功能模块进行企业年报信息审核;或对企业上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3、区县科委对企业年报材料审核同意后,网上或书面通知企业将2010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份送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备查,并由区县科委为企业在“上海市科技企业服务联系证”上核盖年度年报章。
  
  请各区县科委收到本通知后,积极组织对本区县科技企业的相关培训,确保统计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