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8

沪科〔2011〕525号

各区县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为了进一步配合国家科技部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现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高函(2011)197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科高函(2011)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区县科委按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所在区县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相关工作,请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告知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2、请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负责人布置落实统计工作,指定基地专职统计人员,严格把关,填报统计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送所在区县科委进行初审,于2012年1月1日前交市科委高新处汇总。

  联 系 人:徐毓华

  联系电话:23112488

  传    真:63267474

  E-mail: yhx@stcsm.gov.cn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04室(200003)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复核工作的通知

  以上附件下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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