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2〕99号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科技部创新基金中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而设立的一种支持方式。自200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上海已有33家创业投资机构获得引导基金资格认定,并由市科委推荐申报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相关项目,获得引导基金支持超过1.95亿元,有力推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引导基金的申报工作,现转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国科企金便字【2012】4号)。请各区县科委、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组织动员或材料申报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至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市科委择优予以推荐。
相关事宜,请点击链接查看: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128号
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乔振国
上海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梁冰
受理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301室
电 话:64839009-229、23112581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关于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企金便字[2012] 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中心将继续开展引导基金资格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项目之前,需首先提交资格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创业投资机构可申请2012年度引导基金各类项目。
二、请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机构的条件要求,组织本地区创业投
资机构积极申请,并指导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引导基金资格申请材料目录”(附件一)的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材料。请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创业投资机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填写“引导基金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二)。
三、请将以上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金融发展处(北京3823信箱复兴路12号C座三层,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63923564/5,2012年5月后010-88656285/6/7/9)。
四、截至到2011年底已通过引导基金资格审查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可在创新基金网站“2011年项目申报文件”中查询),可直接申请2012年引导基金项目,不需再次提交资格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申请材料目录(下载)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格初审意见汇总表(下载)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