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2

沪科〔2012〕112号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科委,各商业银行:

  根据《市财政局等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沪财企〔2012〕2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需要在落实沪财企〔2012〕24号文的过程中,按照该参考标准对企业进行界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市财政局等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沪财企〔2012〕24号)中所指的科技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任何三项条件的,可以界定为科技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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