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5

沪科〔2014〕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依据《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科[2014]534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开展科研经费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本次巡查工作重点关注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情况,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信息公开的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是与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科研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四是对以前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五是巡查工作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工作程序
  
  本次巡查工作主要分为单位自查、现场检查、整改及问题处理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
  
  请各单位对相关的项目(课题)(见附件2)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及时纠正所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请各单位于2014年12月3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及电子版文件。自查报告统一使用A4纸,电子版刻录光盘,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上海市中山西路1525号1316室,邮编200235。
  
  (二)现场检查
  
  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将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单位和项目(课题)等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整改及问题处理
  
  请各单位根据巡查组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整改,按时提交整改报告。
  
  结合巡查及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市科委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的或消极整改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好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配合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自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建立和完善常态管理机制,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本次巡查发生的费用由市科委统一负担。巡查组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等规定,不得向各单位转嫁、摊派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请及时向市科委反映。
  
  四、联系方式
  
  在巡查期间,请各单位积极与市科委沟通情况,配合做好巡查工作。联系电话:邱一祥021-23112590,13564848208;
  
  王  敏 021-24197959,13916107015。
  
  特此通知。
  
  附件:
  
  1. 自查报告格式
  
  2. 项目(课题)清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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