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上海实验动物研究中心免税主体资格的函
发布日期:2018-03-19
沪科〔2018〕71号
上海海关:
经审核,上海实验动物研究中心是本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符合《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免税主体资格。其免税主体资格的起始时间与前述文件的有效期一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函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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