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19〕2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改25条”)及配套细则、推动科创中心立法,我委将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对象。2017、2018年参加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试点内容
1.基本要求。试点单位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任务基础上,对照“科改25条”及配套细则工作要求,完善有关建设任务要求,加快配套制度文件出台与工作落实,形成推进计划。具体包括:
(1)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2)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落实岗位数量、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
(3)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纳入专技岗位;将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4)专职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单位技术转移专职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2.选择性要求。在原有建设任务之外,对照“科改25条”及配套细则工作要求,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可自愿选择以下内容,申请开展有关的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试点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监管机制。
(2)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
(三)试点评估。试点工作纳入2020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考核。基本要求事项为绩效考核基本内容,选择性要求的试点事项为绩效考核的加分内容。
(四)评估标准。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考核分为机制创新、服务绩效、示范特色三大部分。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排名前15%(含)为优秀的,按应补贴额的100%予以补贴;15%-50%(含)且不低于70分的为良好,按应补贴额的70%予以补贴。60分(含)-70分为合格,按应补贴额的50%予以补贴。60分以下为评估不合格,当年不予补贴,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申请方式
1.试点单位下载《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申请表》。
2.试点单位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一份(须签字盖章齐全),报送至市科委办事大厅。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16:30。每个工作日9:00-16:30。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市科委办事大厅地址:徐汇区钦州路100号1号楼。
办事大厅不接收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
3.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附件:
1.
2017、2018年上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高校、科研院所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清单.pdf
2.
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申请表.docx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