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收回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1

沪科〔2021〕9号

  

各项目(课题)单位:

  

  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的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将于2021年开展对已完成验收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1.本次列入收回结余资金范围的项目(课题)是2018年及以前年度完成验收的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资助项目(课题)。

  

  2.结余资金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

  

  二、工作要求

  

  列入收回结余资金范围且存在未使用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的单位均应完成填报工作。项目(课题)单位是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清理上缴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将本单位所有2018年及以前年度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纳入清理范围,积极组织协调,按时、准确、真实、全面报送数据,及时足额上缴结余资金。

  

  三、工作步骤

  

  1.项目(课题)单位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厘清结余资金情况。

  

  2.2021年2月1日—4月15日,项目(课题)单位填报“项目(课题)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以下简称“应退结余情况表”,见附件),并报送一份纸质版(需加盖项目(课题)公章)至市科委。

  

  3.“应退结余情况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10A室周璐收(021-23112493)。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2021年4月15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寄出,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结余资金退回”。

  

  4.2021年2月1日—4月30日,项目(课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及时足额退回市科委。

  

  5.结余资金退回以下账户,同时在附言上注明“XX项目(课题)编号。

  

  收款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账    号:97210155260000814

  

  开 户 行: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大厦支行(076363)

  

  四、其他事项

  

  1.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课题单位自行上缴。项目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2018年及以前年度完成验收项目(课题)需退回结余资金,但已合并的项目(课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单位退回。

  

  3.项目(课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4.项目(课题)单位同时有多个项目(课题)需要退回结余资金的,应将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市科委,避免出现多次分笔退款情况。

  

  5.项目(课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应退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写和报送。

  

  6.“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7.项目(课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市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通知。

  

  8.项目(课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单位科研诚信记录,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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