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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运行)
发布日期:2020-05-21

信访事项一:不服上海市科委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科委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审批行为持有异议: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核发;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5、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项目的初审;
  
  6、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先进示范区的初审;
  
  7、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初审并推荐);
  
  8、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初审并推荐);
  
  9、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初审并推荐);
  
  10、科普活动认定;
  
  11、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1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上海市科技进步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社〔2013〕6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7号)、《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沪科合〔2004〕第16号)、《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沪科〔2014〕539号)、《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 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上海市科委在以上行政审批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科委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科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上海市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上海市科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上海市科委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科委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裁决,上海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二:不服上海市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
  
  1、对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2、对涉及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管理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管理办法》等。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上海市科委在以上行政处罚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科委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科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上海市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上海市科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上海市科委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科委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裁决,上海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三:对上海市科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上海市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科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科委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科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上海市科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上海市科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科委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裁决,上海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信访事项四:上海市科委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一、具体争议
  
  上海市科委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与上海市科委及直属单位因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以及离退休待遇等。
  
  二、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四、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