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第四条 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和示范单位,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全国引智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应建立本地区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
三、引智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具备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的手段和能力;
五、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
第十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考查核实申报单位情况,按规定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申报单位的公文;
二、推荐申报单位的名单;
三、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一),同时通过“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电子网站报送电子文档;
(二)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及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幻灯片张数不少于15幅不多于30幅;
(三)其它说明材料。
一个引智归口部门每年推荐的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两个,超过两个的按照排名受理前两个。
第十一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分初审、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
一、初审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进入下一轮评审。
二、专家审查由评委会办公室邀请国家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引智成果的先进性或典型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二)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价值及前景;
(三)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水平,以及宣传、示范、推广的能力。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对申报单位的综合评审意见,并向评委会提交建议参加评审的候选名单。
三、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和综合情况,投票确定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公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准评审结果,批准命名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向被命名单位颁发标牌和铭牌,标牌和铭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称对本单位和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二、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义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国际间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重点项目、参加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奖项的评选;
三、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按照国家引智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开展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活动。
五、成立“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以下称简称“协作网”),促进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间的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并建设相应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电子网站。
第十五条 引智归口部门应为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并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在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并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三、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积极参加协作网工作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电子网站的建设。
第五章 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管理和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
第十八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年度总结工作。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引智归口部门报送《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附件二),同时通过“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电子网站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引智归口部门应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年度审查的意见或说明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归口部门上报的年审报告审定之后给予批复。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撤销其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命名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等或有重大失误的;
三、引智归口部门年度审查不合格,经实地考察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的;
四、存在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3]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