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文汇报:以前瞻立法,建科创之城
——参与《条例》制定的多个政府部门解读三大亮点
发布日期:2020-04-22 来源:文汇报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参与《条例》制定的多个政府部门对此作了解读。

从“科创22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到“科改25条”以及其他10余个配套政策,上海已经形成了科创领域的“法规群”“制度群”。以前瞻立法,建科创之城,上海正不断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亮点一

对标世界科技强国,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市科委主任张全表示,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比,上海在基础研究投入强度、顶尖研发机构建设、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方面还有差距。《条例》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三管齐下”强化源头创新。

一是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特别是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要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多种科技创新活动。

二是加快培育战略性科技力量。一方面,加大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支持力度。《条例》特别规定,本市相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以及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支持相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创新经费支持和管理方式,并在申请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相应的支持措施。

三是优化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聚焦国家战略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上海累计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00余项。

亮点二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近悦远来创新环境

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条例》从多方面为创新“松绑”,用制度呵护想象力。

《条例》明确,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经费使用、成果处置等方面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自主权,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条例》着力营造的社会氛围。为此,上海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建立健全科研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支持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但意见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目;对于科研所产生的失败,在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诚信要求的前提下,一律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此外,《条例》明确将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

亮点三

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构筑“创新热带雨林”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亟须构筑适合各类创新主体成长的“热带雨林”。《条例》明晰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张全表示,目前,全市已经启动了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量子科学中心、上海清华国际创新中心、期智研究院、树图区块链研究院等数十家代表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发展方向的研究机构建设。

在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方面,《条例》将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条例》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基础较好等优势,进一步推进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厚植上海科技创新优势。文汇报记者 沈湫莎 张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