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政策体系,联合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为推进本市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上海市政府于1998年6月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历经1999、2000、2004三次修订)、2006年市政府印发《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明确,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扶持。根据“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1998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98]第229号);1999年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并经2006、2009年两次修订;2016年办理延续。
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政策,政策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累计认定高转项目12940项,引进实施高转项目人才落户2800余人;通过成果转化类中高级职称评审1万余人。高转政策的“可预期性”、“普惠性”、“鼓励持续创新”等导向,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自2015年国家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被放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层面上加以审视。国家和本市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撑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生态体系,这对编制新一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而言,较以往具有更大的紧迫性、必要性。
二、编制原则
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背景下,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新要求,本次办法起草遵从以下三个原则。
1、着力“创新导向”。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科技创新“四个新”、“四个第一”的要求,新政策重点有“三个支持”: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量化“核心价值占比”等关键指标。新政策将缩短政策享受期,将原有最长的8年政策享受期调整为3年;原有5年政策享受期调减为2年,取消减半支持方式,激发企业持续创新。结合原创性和颠覆性技术特点,新政策放宽对项目产品第三方检验检测资质的要求。
2、着力“精准施策”。体现行业差异,放宽重点行业条件限制,结合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差异性,在支持条件方面,提出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上延长申报年限限制。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申报主体放宽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增加了对申请单位在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指标。
3、着力“改革增效”。取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与现有的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平台会商机制统筹考虑,资源优化配置;采取网上审核、取消纸质材料,实现企业零跑动、全程电子化。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项目管理和附则。
1、总则部分,提出认定办法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四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2、认定条件部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项目认定条件、优先认定以及不予认定的情形等。认定条件方面,规定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等五方面条件。
3、认定程序部分,明确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明确申报方式、提交材料要求和认定流程。认定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项目管理中心汇总、抽查—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办会商—拟认定项目公示等。
4、认定项目管理部分,明确了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项目单位更名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