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本市推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更好支撑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下简称“长三角国创中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布局建设综合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2021年6月,经科技部批准,由苏浙皖沪三省一市共同组建的长三角国创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为提升区域整体发展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提供综合性、引领性支撑。为加快长三角国创中心建设,支持其运营主体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长三院”)创新发展,2022年3月,上海市出台了《实施意见》,提出了上海支持长三角国创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举措,并研究形成了《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科规〔2022〕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根据《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有关内容要求,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于专项经费的职责,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经费下达和监督管理等;长三院负责经费具体使用,确立相关内控制度和细则,编制经费预算及决算,开展经费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财政评价工作等。
(二)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业务经费用于推动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相关工作,包括支持研发载体建设和运行、资助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培育发展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运行经费用于保障长三院的建设和日常运行。
(三)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机制,长三院按照“预算+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自主使用专项经费,统筹收支及结余,探索实践经费使用新模式,科学、高效、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四)明确专项经费的监管要求,长三院对经费使用进行自我监管,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确保专项经费规范、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