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上海出台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及科改“25条”等,明确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科技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对科技创新券的推广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办法》经试行四年,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机制和做法等,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来进一步完善、优化。
自2022年8月以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11月28日上网发布征求公众意见。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设五章,共二十条,主要包括:
1.明确创新券不予支持的范围,以及科研诚信要求
进一步明确创新券不予支持的事项,除了原有的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不予重复资助之外,还有法定检测、办公空间租赁等不属于科技创新事项,也是不予支持的范围。同时,对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团队),明确提出科研诚信要求。
2.细化服务机构入驻条件,建立退出机制
进一步明确服务机构的入驻条件,要求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券平台后,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同时,建立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并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3.优化创新券兑付流程,明确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确兑付前登记、申请兑付环节的各方义务,企业(团队)应当积极配合服务机构的填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获得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可以选择自行申请兑付的方式。
4.建立对服务机构和企业(团队)的评价机制
建立对服务机构、企业(团队)的评价机制,以及服务机构与企业(团队)之间的双向互评机制。对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服务信用佳的服务机构予以激励。同时,将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纳入对该机构开展资源共享、基地建设等的绩效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