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正文
【部门解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1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要求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组织通过单独制定或者修改已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方式,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要求,市科委通过修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方式,结合科技部门行政执法实践,制定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相关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以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行政执法活动。


二、起草过程


自2022年8月开始,市科委在充分听取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2022年11月上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方相关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科技领域行政执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违法行为损害法益情况、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针对实验动物管理中“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格检查的,或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等七种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优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根据科技领域行政执法的实际,对相关违法行为包含的不同违法情形进行了优化设置,使其更加合理,同时制定了与此相对应的“处罚幅度”。另外,根据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处罚的幅度,尽量做到过罚相当。


此外,还对其他相关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