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相关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对《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引导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自实施以来,引导资金对上海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重大平台建设、重要人才引进、区域创新合作等方面均起到关键支撑和引导作用。近年来,市科委积极优化项目布局、丰富资助方式、创新组织机制,持续深化“揭榜挂帅”,逐步探索“长三角联合攻关”“以奖代补”等多元资助模式。
2021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对原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进行了修订,在项目和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调整。为适应这一变化,拟对《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5号)进行对照修订。
二、总体考虑
一是与国家政策保持同步。2021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对原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进行了修订。二是与本市政策保持衔接。2023年3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在预算执行、结余资金等方面做出新的调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6章25条。与原有《管理办法》(共6章23条)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关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参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对引导资金目的依据、管理原则进行调整,增加“项目储备”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同时,结合近几年引导资金实施成效,市科委试点探索“包干制”“揭榜挂帅”“以奖代补”等多元化管理模式。
2.关于“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一是预算执行方面,简化预算科目,明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科研经费要求编制和使用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其中,间接费用可以用于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绩效支出。二是预算调整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三是结余资金方面,用于支持财政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办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3.关于“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一是绩效评价方面,落实国家要求,明确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二是监督管理方面,新增重大问题报送机制。三是违规处理方面,完善违规行为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