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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3-06-29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新要求,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作规范》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为落实32号文要求,上海在2023年3月发布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对优化评价方式、评价流程、经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市科委通过修订《工作规范》的方式,结合我市科技部门近年来在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了上海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流程和相关要求,对原《工作规范》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自2023年3月开始,市科委启动了《工作规范》的修订工作,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了企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代表以及项目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经多轮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初稿。2023年6月,上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方相关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优化评价方式。针对各类项目特点,在组织方式上,提出可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采取同行评议、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在专家组构成上,可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相关技术、产业、投资、管理、财务等专家共同组成。在评价指标上,强调各计划可针对性的提出细化的、差异化的项目综合绩效评议指标。

  

  2.优化评价环节。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流程调整和实际工作需求,取消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评前审查,调整为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对于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自行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论报市科委备案。对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简化评议程序,由项目管理机构审查评议材料为主,必要时可组织同行专家评议,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材料提交情况和专家意见,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增加了财务专家对项目(课题)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的要求。

  

  3.优化经费管理。根据落实《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强化绩效导向和“放管服”要求,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明确项目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课题完成目标任务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针对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含)以上的项目且下设课题的,明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后,不再出具项目层面审计报告。对于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