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前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试点成效和经验,市科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全国40所高校院所纳入试点范围,上海参与试点的单位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6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进一步在上海交通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通过上述试点,较好解决了高校院所不敢转的“细绳子”问题。同时,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指引下,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在体制机制改革、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上述探索实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结合《“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精神,汲取前期改革试点和创新实践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门出台《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改革事项,提出相关操作路径,体系化协同推进,有助于将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到实处、取得更大实效。
二、编制思路
《实施方案》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工作要求,着眼于本市经验推广和问题解决,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
《实施方案》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夯实责任,增强动力。充分总结本市前期试点单位经验,形成推广举措;进一步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参与试点的主动性。二是市场决定,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引导、服务保障,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三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堵点问题,注重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统筹协调更多技术要素市场资源、汇聚更多专业力量,予以支撑保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总体要求、试点任务、试点要求、试点保障、试点安排5个部分,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全链条管理、市场政府双向支撑的合规保障3方面,实施7项改革试点任务、1项保障任务,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两个方面形成工作指引,指导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一是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主要考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单位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聚焦科技成果全链条管理。主要考虑:建立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方案》,制定《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引导开展贯穿成果转化全链条、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成果管理、资产管理。强化专业化科技成果运营,结合实际,发挥本市市场化专业机构集聚优势,内外部协同,保障试点落地;加强专业服务人才支撑,引导试点单位健全成果转化人员的岗位保障和职称晋升制度;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为赋权试点单位提供人才支持。
三是聚焦市场政府双向支撑的合规保障。主要考虑: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本市技术交易场所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建立适用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联动专业机构,推动成果价值发现,支撑成果持有方转化决策和资金方投资决策。允许对科研人员过往创业行为进行合规整改,支持试点单位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合规化通道。建立尽职免责和负面清单,配套《实施方案》,形成《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提出9项免责情形、9项负面清单。
为落实好试点文件,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实施、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强化支撑保障。如,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项领导小组,做好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或指定相关管理机构推进实施,并加强经费保障。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将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审慎包容监管。如,定期召开试点单位专题交流会,对试点单位碰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修正;引导试点单位组建联盟,形成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合作共赢的开放氛围。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