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后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1号)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科技计划持续优化,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新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启动实施,同时,《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在预算编制执行、结余资金等方面也做出调整。
自2023年5月以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全面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基于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调整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变化,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9月8日上网发布征求公众意见。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
1.规范资金来源。明确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单位。
2.增加配套类别。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部署情况,将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匹配支持范围。
3.调整开支范围。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规定,调整匹配资金开支范围。匹配资金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赋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更多经费使用自主权。
4.优化配套节点。根据匹配工作实际情况,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项目立项后,根据国拨经费到款进度,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