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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推进落实相关举措,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其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政策草案,经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21条,对机构界定、备案条件与程序、绩效评价主要内容、评价结果及支持方式等予以明确。具体来说:

  

  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范畴。《管理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为核心业务,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和实施“三不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公共研发职能,是指新型研发机构以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宗旨,承担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等职能。

  

  二是明确备案程序与条件。市科技部门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通知,明确备案申请的时间、路径、材料等相关要求。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纳入备案名单。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规模、研发投入、创新能力等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经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在市科技部门备案。其中,备案条件重点明确了机构应当具有公共研发属性、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力、稳定的人才队伍,以及进行研发的基础条件。

  

  三是明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已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未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标准重点引导机构承担公共研发职能,主要评价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方面的情况,并将根据机构不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评价指标与权重。

  

  四是明确评价结果及支持方式。市、区科技部门从参加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中,给予“A类”“B类”“C类”“D类”四类评价结果,按照市、区1:1的比例,共同择优给予补助。其中,评价结果为“A类”“B类”和“C类”的比例分别不超过10%、15%和20%,补助总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且单个机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中非财政经费部分的20%;评价结果为“D类”的,不享受财政经费补助。机构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A类”的,可推荐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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