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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25

  一、背景情况

 

  加快建设若干高质量孵化器,是深化创新驱动、落实市委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2023年6月26日,《实施方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沪府办规[2023]16号)。为加快启动高质量孵化器实质建设,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整体工作部署,瞄准孵化培育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这一目标,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重点、动态管理机制、资金支持方式、绩效评价体系等,夯实市区联动机制,为高质量孵化器启动建设提供依据。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及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科委成立工作组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通过专题会、工作推进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区以及部分科技孵化器的意见和建议,并先后和重点区进行了多次沟通研讨,形成共识,对《管理办法》进行不断完善。期间,会同市财政局,多次前往孵化器实地调研,听取意见,为《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

 

  1.总则。根据《实施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内涵定位和建设目标;明确负责推动高质量孵化器的部门职责,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下,设立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共同组成的“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推进小组”。

 

  2.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条件和程序。对照《实施方案》,明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一般应具备的5项条件,包括: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发展方向和需求,拥有一流的孵化领军人物、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孵投联动功能,在孵化培育企业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和成效。明确高质量孵化器的建设流程,包括:遴选、推荐、确立和公布、启动支持等;明确建设支持周期,高质量孵化器一般为三年;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一般为两年。

 

  3.对高质量孵化器的管理与监督。采取合同式管理,高质量孵化器与市、区签署三方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综合和年度)等,按合同协议推进建设;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予以报告,需推进小组审议确认。高质量孵化器应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宣传等工作;存在推进不力、弄虚作假、重大违规等情形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高质量孵化器支持内容和方式。在资金支持方面,给予高质量孵化器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3类资金;其中:启动建设经费支持由区级安排,原则上不高于建设总投入的50%。年度运营补贴支持由市区两级安排,市区两级支持之和原则上不高于运营总投入的50%;市级给予高质量孵化器(3年)累计最高20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2年)累计最高500万元/家,所在区按1:1比例给予支持。绩效评价后奖励支持由市区两级安排,市级给予高质量孵化器最高5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家,所在区按1:1比例给予支持。在人才支持方面,为高质量孵化器的孵化服务人才及创业人才等的人才引进落户提供支持;并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在金融支持方面,优先支持高质量孵化器通过政府母基金的引导,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试点特别规定。在应用场景支持方面,支持高质量孵化器打造创新型应用场景,优先推荐纳入“成果转化目录”“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用地、调规、环评等方面优先支持。

 

  5.高质量孵化器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和结果运用。明确年度和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包括原则(一体一策)和程序(委托第三方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明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重点围绕“硬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国际资源集聚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等进行绩效评价。明确年度评价结果及运用,根据持续支持、暂缓支持、停止支持等三种不同的结果,在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调整;明确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奖励。

 

  6.附则。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拟实施的有效期限。